会昌一报废摩托车车祸致人死亡,6个转手卖家均需为死者负责!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5 13:46) 点击:193 |
抚顺律师解析案件事实 2020年6月22日早上,原告驾驶车牌号为赣L37***报废改装平板车途径永隆乡林场门口路段时,与高某从客车车头突然跑出来横穿马路时发生碰撞,相撞后高某经会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原告与死者高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8月24日,原告与死者高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赔偿死者高某家属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90,000元。2020年8月27日,会昌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该协议有效。原告前后一共给了死者高某家属310000元赔偿款,再无能力支付。 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证实,原告驾驶车牌号为赣L37*报废改装平板车的原车主为被告冯某和彭某,在获通知该车达到报废标准,不能再年审后,**被告冯某和彭某于2017年4月11日将该车转让给被告古某;2017年4月17日,被告古某又将该车转让给被告汪某;2017年4月30日,被告汪某又将该车转让给被告曹某;被告曹某将该车改装成平板车,于2018年2月26日,又将该车转让给被告谢某;2018年7月10日,被告谢某将该车转让给原告。之后,该车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至交通事故发生。 法院认为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责任的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依据各自过错行使追偿权。原告是直接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冯某、彭某、古某、汪某违法转让报废车承担间接侵权的次要责任,被告曹某、谢某转让报废改装后的车辆承担相应较重间接侵权的次要责任。 本院结合上述案情酌定,被告冯某、彭某、古某、汪某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各承担24,500元(490000×5%),被告曹某、谢某各承担6%赔偿责任即各承担29,400元(490000×6%)。 判决结果 一、被告冯某赔偿原告黄某人民币24,500元; 二、被告彭某赔偿原告黄某人民币24,500元; 三、被告古某赔偿原告某人民币24,500元; 四、被告汪某赔偿原告黄某人民币24,500元; 五、被告曹某赔偿原告黄某人民币29,400元; 六、被告谢某赔偿原告黄某人民币2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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