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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打伤他人还抗拒执法,启东一男子获刑一年三个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5-23 11:10)    点击:236

抚顺律师分析案情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启东的黄某不这样想,他在打伤他人之后疯狂抗拒公安执法。近日,启东法院对该起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对黄某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今年1月7日晚,黄某在启东市汇龙镇某KTV包厢内饮酒、唱歌,起身上厕所后神志不清,误入他人包厢。该包厢内的客人见黄某喝得醉醺醺,上去询问他是哪个包厢的,并喊来KTV工作人员小孙让其送黄某回去。然而黄某非但不领情,反而打了小孙一个耳光,随即上前将其推倒,顺势扑上去咬伤小孙脸部。其他工作人员见状后赶紧将黄某从小孙身上拉开,但黄某不依不饶,被拉出包厢至走廊后,又对该KTV工作人员及其同行人员实施殴打。

  KTV经理见黄某撒起酒疯停不下来,随后报警。民警接警后随即刚赶至现场。但黄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在被手铐约束后,仍坐于地面并辱骂。随即民警叫来增援,依法传唤黄某,遭黄某拒绝后将其强制带离现场。期间,黄某咬住辅警手指和腿部致其受伤。被控于警车内后,黄某用头部撞击车窗玻璃抗拒执法,后被带至派出所。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启东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黄某寻衅滋事后,民警依法传唤他,但他使用暴力咬伤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并用头部撞击车窗,黄某的种种行为都表明,其故意使用暴力行为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侵犯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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