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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险拒赔?法院:未履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7-07 17:42)    点击:193
抚顺律师讲解案情
  【基本案情】
  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后逃逸,亡者家属要求司机及其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可保险公司辩称司机肇事逃逸,公司不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近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94928.5元。
  2021年10月,张某驾驶重型半挂车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马某死亡、郑某受伤。现场,张某停车查看后又驾车离开。后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其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23448.5元。
  对于原告马某亲属的索偿请求,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张某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车离开事故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肇事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张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作了提示和说明。而原告方认为双方形成了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相应保险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时,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包括醉驾、肇事逃逸等)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如果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须以网页、音频等形式对法定免责条款予以提示。
  该案中,张某通过网络投保,保险公司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张某不产生约束力。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该保险公司向原告马某亲属支付赔偿款594928.5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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